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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数字化转型促进条例(2)

  第十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数字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型机制,促进数字技术基础研发能力提升,加快高端芯片、工业软件、核心算法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聚焦发展物联网、集成电路、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推动发展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信息安全、机器人、车联网等数字新兴产业;研究布局化合物半导体、未来网络、量子科技、元宇宙等前沿领域。

  第十一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建设数字化转型领域国家和省级实验室、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

  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参与建设有关平台,推动获取重大原创科技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十二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发挥企业在数字技术创新中的重要作用,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平等获取数字技术创新资源。

  第十三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数字技术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转化运用,建立快速维权机制,依法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第十四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数字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编制、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数字基础设施发展规划。

  市、县级市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发展改革等部门以及城市运行管理、城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等单位,根据数字基础设施发展规划,遵循统一标准、互联互通和共建共享的原则,编制、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第十五条 数字基础设施应当与交通、水利、能源、市政等传统基础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数字基础设施试点建设,在蠡湖未来城、梁溪科技城等区域建设中,率先应用推广城市信息模型、数字孪生等数字技术,推动国家和省级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标准运用实践,促进地方标准探索创新。

  第十六条 网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快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新一代互联网协议、移动通信网络和高速固定宽带网络部署应用,推进城乡信息通信网络服务能力一体化,提升网络性能和服务能力。

  第十七条 市数据主管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绿色高效的算力基础设施建设,统筹数据中心合理布局,支持智能计算中心、边缘数据中心等新型数据中心建设,支持互联网、工业、金融、政务等领域数据中心规模化发展,强化算力统筹和智能调度,构建全市一体化算力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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