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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数字化转型促进条例(3)

  第十八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建设车联网、工业互联网、产业互联网等基础设施,科学部署视频图像、监测传感、控制执行等智能终端,构建智能高效的融合基础设施。

  第十九条 数字基础设施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迁移、拆除数字基础设施,不得实施非法侵入、干扰、破坏数字基础设施的活动,不得危害数字基础设施安全。确因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迁移、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章 经济数字化转型

  第二十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促进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推动制造业、服务业、农业等产业数字化,赋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构建自主可控、绿色高效、开放协同的现代产业体系。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数字化转型示范园区和示范场景建设,形成专业化、特色化的产业数字化载体,推动产业集群发展。

  第二十一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企业实施制造装备、生产线、车间和工厂等的智能化改造和产品智能化升级,推动制造业企业实现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实现工业生产模式和企业形态变革。

  第二十二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数字技术在先进制造业集群的融合应用,鼓励产业链龙头企业打造供应链数字化协作平台,实现产业链上下游的供需数据对接和协同生产。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培育数字化转型企业,支持数字化转型平台的跨界融合,多维度赋能数字化企业发展。

  第二十三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服务指导、试点示范、政策支持等方式,推进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和应用,鼓励和支持企业上云,提升生产管理效能。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培育服务业数字化转型试点等方式,推进研发设计、现代物流、检验检测服务、法律服务、商务咨询和人力资源服务等服务业数字化转型,引导平台经济、共享经济、体验经济等新模式有序发展。

  第二十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推动发展数字金融,提升移动支付、资产交易、支付清算、登记托管、交易监管等关键环节智能化水平,充分发挥产业、金融、数据优势。推动建设城市级小微金融平台和供应链金融体系。

  第二十六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促进数字技术在种植业、种业、畜牧业、渔业、农产品加工业等农业生产经营管理中的应用,提升农业生产、加工、销售、物流各环节数字化水平,推动发展智慧农业,促进乡村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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