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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数字化转型促进条例(4)

  第二十七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数字化转型展示、交流、合作平台建设,畅通对接渠道,实现多层次、全方位的交流合作。

  第二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围绕产业数字化转型,提供诊断咨询、应用培训、测试评估等服务。

  支持建立公共型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建立开放型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重点面向中小企业提供数字化转型诊断和低成本、轻量化、模块化的数字化解决方案。

  

第四章 生活数字化转型

  第二十九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数字技术全面融入社会交往和日常生活,促进公共服务和生活方式创新,构建共享和谐的数字生活。

  第三十条 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建设全市统一的城市数字生活服务平台,支撑各类数字生活场景高效建设、弹性部署、快速迭代和持续稳定运营,提供个性化、实时化、场景化、内容化、互动化的消费和服务体验。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建设社会公众数字身份管理体系,持续拓展数字身份在交通出行、医疗健康、文化旅游等公共管理和服务领域的功能,推动“多卡合一”“多码合一”“一码通城”,推进数字身份跨域互认。

  第三十二条 支持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数字技术建设数字信用体系,依法促进和规范公共信用数据与互联网、金融、电子商务、第三方信用信息等数据的汇聚整合应用。

  第三十三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健康、教育、交通、社保、就业、养老、商贸、文旅、体育、助困、社区生活服务等民生领域的数字生活场景建设,拓展数字乡村应用场景,构建全方位服务体系,实现与社会公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全覆盖。

  

第五章 治理数字化转型

  第三十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领域,促进技术融合、业务融合、数据融合,提升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协同管理和服务水平,推进政府治理流程优化、模式创新,构建数字化、智能化的政府运行新形态。

  第三十五条 数据主管部门应当统筹推进各行业各领域一体规划建设政务应用系统,实现经济运行监测分析、智慧监管、市域治理、利企便民、生态环境等信息系统集约建设、集成管理、协同联动。

  城市运行管理单位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数字化共性应用集约建设,推广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电子档案等在政务服务领域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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