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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数字化转型促进条例(5)

  城市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强化电子政务网络统筹建设管理,推进非涉密业务专网向电子政务外网整合迁移。

  数据主管部门、城市运行管理单位应当统筹政务云资源,构建全市一体化政务云平台,融入全省政务云体系。

  第三十六条 数据主管部门、城市运行管理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各类基础数据库、业务资源数据库和相关专题库,构建标准统一、布局合理、管理协同、安全可靠的全市一体化大数据资源体系,依法促进数据高效共享和开发利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进与国家、省数据平台数据双向共享。

  第三十七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立全市“一网通办”统一办事入口,推动“一网通办”平台与城市数字生活服务平台融合,实现一次认证,全网通办。有关部门应当将本部门的政务服务系统与“一网通办”平台对接,实现互联共享。

  第三十八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城市运行管理单位应当统筹建设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平台,实现城市运行态势监测预警、城市重大事件指挥调度、线上线下协同高效处置,推动城市治理智能化、精细化。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社会治理应用场景创新,将涉及基层治理、公共安全、应急管理、防灾减灾、生态治理、交通管理、医疗卫生、市容管理和市场监管等社会治理领域的应用接入“一网统管”平台,构建快速接办、直接催办督办机制,形成监管和服务相融合的体系。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运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设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实现城市安全多专业数据融合、可视化分析研判、预警应急响应、高效联动处置,推动智慧城市和韧性城市建设。

  第三十九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政务运行“一网协同”,建设全市一体化政务协同办公平台,建立健全大数据辅助科学决策机制,优化完善“互联网+督查”机制,提升行政执行能力、辅助决策能力和行政监督水平。

  

第六章 数字生态

  第四十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发展与安全,构建与数字化转型相适应的数据要素体系、公共服务体系、政策措施体系、安全保障体系,营造开放、健康、安全的数字生态。

  第四十一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数据权益保护、数据流通利用和数据安全管理,发挥数据的基础资源作用和创新引擎作用。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快培育公平、开放、有序、诚信和安全的数据要素市场,推动建立资产评估、登记结算、交易撮合和争议解决等规范体系,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开展数据交易活动,促进数据要素依法有序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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