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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数字化转型促进条例(6)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探索建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提高公共数据社会化开发利用水平。

  依法获取并使用公共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数据服务等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三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推进数字化领域相关标准体系建设,推动地方标准申报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数字化领域相关标准制定和推广应用。

  第四十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数字人才培养与引进计划,将数字化领域引进的高层次、高技能以及紧缺人才纳入人才支持政策范围,探索建立适应数字化转型发展需要的人才评价与激励机制。

  第四十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首席数据官制度,推动数字化转型工作。

  鼓励企事业单位建立首席数据官制度。

  第四十六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方面专家组成的数字化转型智库,研究论证数字化转型工作中涉及的战略、技术、伦理、安全、法律等问题,评估风险,提供专业建议。

  第四十七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使用本级专项资金,优化数字化转型重大项目预算管理机制和建设模式,推动数字化转型。

  鼓励引导资本参与数字化转型工作,构建各类资本有效参与的投融资体系。

  第四十八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信息无障碍建设,改进传统服务,创新智能化服务。

  鼓励针对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群体,提供适用的智能化产品和服务。

  第四十九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构建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发展培育体系,促进数字教育资源、数字技能培训、数字产品和信息服务等高质量发展,加强数字相关技术知识、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提升公众数字生活、学习、工作和创新的素养与技能。

  第五十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建立可信可控的数字安全保障体系,加强新技术、新应用的安全管理,提升数据和网络安全态势感知、风险识别、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数字化转型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依法及时处理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投诉和举报。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参与构建全市数字化转型安全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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