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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数字化转型促进条例(7)

  任何组织和个人开展数字化领域新技术、新应用研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增强数字伦理意识。

  第五十一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提升监管技术手段,建立数字化转型创新创业容错免责机制,对数字化转型领域的新产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对在数字化转型促进工作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符合规定条件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

  第五十二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级数字化转型情况进行评估,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数字化转型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将评估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数字化转型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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