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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023年3月1日无锡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23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章 监管执法

  第五章 人文环境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践行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对标国际高标准市场规则体系,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法治保障,强化公正监管,优化政务服务,持续打造“无难事、悉心办”营商环境品牌,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

  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统筹推进机制,制定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发展改革部门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充分运用现行法律制度、政策资源,探索具体可行的优化营商环境创新举措。

  支持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科创带、科技城等区域、平台,在法治框架内探索原创性、差异化、融合式的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措施,并对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在全市复制推广。

  第六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运用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以数字赋能为牵引,建设数字政府,发展智慧生活场景,打造开放、有序、健康、安全的数字营商环境。

  第七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相关城市优化营商环境的交流合作,以建设环太湖科创圈、苏锡常都市圈为重点,推进政务服务标准统一、资质互认、跨域通办,加大区域内市场要素自由流动,强化执法工作协同,提升区域整体营商环境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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