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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10)

  第五十八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相关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整合精简现有执法队伍,推进行政执法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减少执法主体和执法层级,防止多头多层重复执法。

  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行政执法联动响应、协作机制和专业支撑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同一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原则上合并进行;不同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由属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检查。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探索区块链技术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中的应用,为获取证据和执法追溯提供便捷手段,提升行政执法效力和效率。

  第五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办理涉企案件时,应当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对涉案企业投资者、经营管理者、技术骨干等关键人员依法慎用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对涉案企业财物依法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最大限度保障市场主体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建立以促进企业合规为目的的刑事违法预防机制,督促企业改进风险内控制度,减少和预防企业犯罪。探索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

  

第五章 人文环境

  第六十一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设生态环境优美、城市文明典范、社会平安稳定、公共服务完善,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利于市场主体发展的宜居宜业城市环境。

  第六十二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城市国际化水平,协同增强城市创新能力和产业国际竞争力,塑造高品质城市风貌,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服务,完善国际化功能设施,提高城市人文素养。

  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依法开展有利于促进城市国际化的经济、社会、科技、文化等领域的交流合作。

  第六十三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提高数字城市治理能力,完善社会治理体系,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第六十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深入开展蓝天、碧水、净土工程,持续改善大气、水、土壤等生态环境质量,加强自然资源保护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统筹推进长江、太湖等自然生态安全保护,推动生态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提升生态环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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