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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11)

  第六十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设全国性交通枢纽,完善综合交通基础设施布局,构建现代开放综合立体交通运输体系,推动交通运输的市域一体化和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优化公共交通服务,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安全、便捷的运输保障服务。

  第六十六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健全住房市场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降低居住成本,改善居住条件,提供优质居住环境。

  第六十七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设置教育、医疗、养老和托幼等机构,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的基础上,提供更高水平的公共服务。

  推进城市服务移动应用程序在公共服务等领域的应用,实现各类应用场景数字身份互认,促进公共服务资源数字化平台在省域、长江三角洲区域内联通运用。

  第六十八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促进消费政策体系,培育发展数字消费、网络消费等新模式、新业态,促进消费线上线下融合,构建多层次、高品质消费平台,建设专业化、特色化的区域性消费中心城市。

  第六十九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信用系统,持续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第七十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健全政企沟通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倾听和回应市场主体的合理反映和诉求,依法帮助市场主体协调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障市场主体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十一条 传承锡商文化,践行锡商理念,树立新时代尚德务实开放创新的锡商形象,激发和弘扬企业家精神,提升新时代工商名城城市品牌。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掘力度,传承和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荟萃历史文化名人资源,深化文旅融合发展,推动文化资源整合共享,提升城市文化软实力。

  第七十二条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定义务,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七十三条 依法保障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依法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权、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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