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12)
禁止非法向市场主体实施任何形式的收费和摊派行为。市场主体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非法收费和摊派。
第七十四条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等方面的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应当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畅通纠纷解决渠道。
第七十六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法律服务资源配置,保障公共法律服务供给,加快建设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完善综合诉讼服务平台,提高民商事案件诉讼服务全程网上办理水平,依法执行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的规定;加强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建设,设立跨域立案专窗,推进诉讼服务智能化、便利化。
人民法院应当推进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机制改革,提升审判的质量和效率。
第七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以及企事业单位的协作,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合人民法院依法查询有关市场主体的身份、财产权利、市场交易等信息,支持人民法院对涉案不动产、动产、银行存款、股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实施网络查控和依法处置,提高财产查控和强制执行效率。
人民法院应当推进智慧执行系统建设,拓展物联网技术在执行领域的应用场景,将物联网技术运用于强制执行中的计量、查封财产、监管等环节,建立善意文明高效的执行模式。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探索建立重整识别、预重整等破产拯救机制,帮助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危困企业进行重整、重组,推行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简易破产案件快速审理等机制,简化破产流程。
人民法院应当与自然资源规划、公安等部门建立破产案件财产处置联动机制,统一破产企业土地、房产、车辆等处置规则,提高破产财产处置效率。
人民法院应当推进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试点工作,加强对诚信债务人的救济,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
第八十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履行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等职能,综合运用提起公诉、不起诉、抗诉、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等方式,促进本行政区域内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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