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无锡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

  探索与粤港澳大湾区在项目引入、资源共享、技术交流和产业转移等方面的创新合作,促进区域间创新协同融合发展。

  第八条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营商环境评价结果,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及时调整和完善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

  第九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宣传,探索建立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员制度,聘请市场主体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对营商环境进行社会监督,提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意见建议。

  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措施和成效,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条 全面落实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可以依法平等进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

  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国家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鼓励外商投资,支持引进国际资本,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

  第十一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功能定位、发展规划以及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有关规定,制定产业引导政策,并向社会公开。

  完善产业链供需平台建设,推动产业协作配套,促进产业合作交流,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便利。

  鼓励市场主体实施碳达峰、碳中和行动,对推动碳中和等绿色低碳技术革新和应用、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利用的,予以优先支持。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应当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简化企业登记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间。通过省企业综合服务平台,提供企业登记、印章制作、涉税业务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等一站式服务。

  实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改革和一照多址改革,推行住所(经营场所)在线核验,推进市场主体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先行确认以及责任承诺制。

  第十三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建立清单管理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有关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

  支持“一业一证”审批模式改革,将一个行业准入涉及的多张许可证整合为一张行业综合许可证。

总共13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