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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4)

  第十九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运用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提升平台对接成功率,提高融资便利度;健全转贷应急机制,依托市中小企业转贷应急资金管理平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便利;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开发并推广惠及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的金融产品。

  金融机构应当提高服务收费透明度,不得违规收费。

  第二十条 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通过依法发行股票、债券以及其他融资工具等直接融资渠道,扩大融资规模。

  第二十一条 培育发展绿色金融组织体系,鼓励设立绿色金融专营机构,保障绿色金融业务开展。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绿色信贷、绿色票据、绿色保险、绿色担保、绿色融资租赁、绿色基金等金融产品,为企业绿色转型发展提供便利的金融服务。

  第二十二条 发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标准等对投资活动的引导作用,完善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并购基金、股权转受让基金等全要素的股权投资基金体系,激发社会资本投资潜力和创新活力,助推企业快速成长。

  第二十三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创新服务,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拓展创新空间,持续推进产品、技术、商业模式、管理等创新;加快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传感网创新示范区和其他重大创新平台建设。

  支持构建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园区等衔接配套的企业全周期孵化链条,通过提供科技金融、创业孵化、技术转移转化、项目资助等科技服务和政策扶持,强化创新创业服务支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体系,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政策支持和公共服务,保护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二十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实施产业专利导航工程,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进行自主研发和自主创新,加大知识产权投入,开展高价值专利、高知名度品牌、精品版权培育。

  畅通专利快速预审通道,发挥预审资源价值,帮助创新主体快速有效保护创新成果。

  引导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开展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合作,促进知识产权成果转化。

  第二十六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司法机关完善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促进知识产权的行政执法、司法审判等工作有效衔接,依法加大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查处力度,积极探索涉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工作,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依法实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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