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6)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评比、认证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创新政务服务方式,加强业务协同办理,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推动线上和线下融合办理,构建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政务服务体系。
第三十五条 政务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行政审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依法明确政务服务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资料、审查标准、办理程序、办结时限、收费标准、联系方式、投诉渠道等内容,向社会公开并及时动态调整。依法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不得增设办理环节和申请资料。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首问负责、首办负责、一次告知、预约服务、延时服务、帮办代办、当场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覆盖全市的四级政务服务体系,规范建设政务服务场所,推进政务服务事项一窗受理、集成办理,实现受理、审批、办结一站式服务。
政务服务场所应当配备政务服务自助终端机等自助设备,在有条件的银行网点、商务楼宇、工业园区等场所设置政务服务自助终端机,方便申请人自助办理。
第三十七条 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纳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办理,实行一网通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多个办理渠道的政务服务事项,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办理渠道,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限定办理渠道。
第三十八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实现政务服务事项、评价对象、服务渠道全覆盖,为市场主体办事提供线上服务一事一评、线下服务一次一评。
第三十九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推进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共企事业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准确、及时、完整向公共数据平台汇集各类公共数据信息。
第四十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核发的电子证照类资料应当向电子证照库实时全面归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推进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档案在政务服务等领域的应用,能够提供电子证照的免于提交纸质证照,但依法需要收回证照原件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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