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无锡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7)

  第四十一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全市统一的综合惠企服务平台,归集发布惠企政策,向市场主体提供政策推送、靶向解读、快速兑现等便利化服务。

  鼓励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办理模式。

  第四十二条 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依法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新证明事项实施或者原有证明事项取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有关部门应当完成清单更新。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不得重复向市场主体索要证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第四十三条 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管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由有关部门发布统一的企业开工条件,企业取得用地、满足开工条件并作出相关承诺后,有关部门直接发放相关证书,项目即可开工。对社会投资的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可以合并办理。

  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实行目录管理。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中不影响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非关键要件,在审批流程中探索容缺后补机制,允许市场主体在竣工验收备案或者竣工验收前补齐相关资料。

  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审批,实现立项、用地、规划、施工、竣工验收等各审批阶段一表申请、一口受理、一网通办、限时完成、一次发证,推动项目审批全流程网上办理。

  第四十四条 依照法定程序报经同意后,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实行施工图审查自审承诺制,办理施工许可证无需提供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实施限时联合验收的,应当统一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对验收中涉及的测绘工作,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

  第四十五条 在本市省级以上开发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实行区域评估,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对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环境影响评价、文物资源等事项进行统一评估。已经实施区域评估的,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不再对市场主体提出单独评估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区域评估的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

  第四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优化不动产登记办理流程和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加强与住房城乡建设、税务、公安、民政等部门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金融机构等单位的信息共享协作,实施市场主体间不动产交易、缴税、登记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推行税费、登记费线上一次收缴。

总共13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