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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8)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与公用企事业单位加强协作,推行不动产登记与供电、供水、供气等事项联动办理。

  市场主体可以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和地籍图,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线上、线下查询服务。

  第四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行相关税费合并申报以及缴纳,精简办税缴费资料和流程,压减纳税次数和缴纳税费时间。

  推进智慧税务建设,探索运用税收大数据为市场主体提供纳税申报预填报服务,推广使用电子发票,提升税费服务便利化。

  第四十八条 海关、商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化通关流程,完善企业提前申报、两步申报等模式,深化申报容错机制和主动披露容错机制,积极推行进口货物“船边直提”、出口货物“抵港直装”等便利化口岸通关措施。

  第四十九条 海关、商务等部门应当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为申报人提供进出口货物申报、运输工具申报、税费支付申报、贸易许可申报和原产地证书申领等全流程电子化服务。

  推进进出口企业、船运公司、船务代理、货运代理等不同主体之间的合作对接和信息共享,推动口岸“通关+物流”的一体化服务联动。

  第五十条 推进中国(无锡)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工作,健全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便利化管理措施,提升跨境电子商务物流服务水平。鼓励支持多元主体在主销市场和“一带一路”沿线等新兴市场布局公共海外仓,推进海外仓数字化、智能化、规模化发展。

  第五十一条 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通信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推行接入和服务的标准化,确保接入标准、服务标准公开透明,并提供延伸服务和一站式服务。推进公用企事业单位全面实施网上办理业务,简化报装手续,优化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限。鼓励公用企事业单位为市场主体提供全程代办服务。

  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对收费项目明码标价,并按照规定履行成本信息报送和公开义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第五十二条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合法、必要、精简的原则,编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规范管理中介服务,建立和完善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监管,实行信用等级评价、资质动态管理。

  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性服务的,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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