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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公路条例


(2009年12月16日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1月21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1年12月15日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23年3月1日无锡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2023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五章 超限超载运输治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江苏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公路发展应当贯彻安全、绿色发展理念,遵循科学规划、城乡统筹、确保质量、保护环境、节约用地、建养并重、规范管理、安全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公路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财政体制将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等资金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路相关工作。

  第六条 国道、省道的监督管理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依法委托县级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县道、乡道的监督管理由县级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村道的管理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具体承担公路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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