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公路条例 (10)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未按照规定装载配载货物,或者未如实登记车辆证件信息、计重、开票、签发货运运单的,由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重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未安装称重监控设施或者未确保正常使用的,由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车辆超限超载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超载行驶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给予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五条 负有公路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路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法律、法规对高速公路、农村公路、收费公路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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