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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公路条例 (2)

  第七条 国道、省道的养护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负责,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依法委托县级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县道的养护由县级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负责;乡道、村道的养护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第八条 鼓励公路行业科学技术创新和先进技术应用,推动公路数字化建设,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公路出行引导、车路协同、安全监测和风险预警等服务水平。

  第九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需要,加强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和服务协同,实现区域间相互联动、资源共享、协调发展。

  第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和调配体系,组建应急抢险队伍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十一条 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

  第十二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国道、省道以及农村公路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交通安全意识和爱路护路意识。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市域公路网规划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公路规划,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国土空间规划,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县道规划由县级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乡道、村道规划由县级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并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经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编制村道规划应当征求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意见。

  经批准的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经科学论证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按照规定程序备案。

  第十四条 编制公路规划应当合理确定公路等级和选线,注重公路路网的完善,充分利用既有公路线位资源,并与城市道路规划以及其他专项规划有效衔接。

  第十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建设主体,负责落实工程建设、资金筹集、征收补偿等工作。县级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县道的建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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