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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公路条例 (3)

  第十六条 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园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

  (一)国道、省道不少于五十米;

  (二)县道、乡道不少于二十米。

  建设公路应当合理避让已建成的前款所列公共场所;无法避让的,按照有关技术规范采取降噪和安全防护等措施。

  第十七条 规划建设轨道交通、城市道路、河道、管道、线缆等各类设施涉及上跨、下穿或者并行于规划公路的,应当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的几何尺寸和净空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预留公路改建和扩建空间。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应当符合相应技术等级要求。在用国道、省道应当逐步改造为一级以上公路,县道应当逐步改造为二级以上公路,乡道应当逐步改造为三级以上公路,村道应当逐步改造为四级以上公路。

  公路建设应当严格执行节约用地、耕地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要求,采用节能技术和清洁能源,加强公路与沿线生态、景观的一体化设计,注重两侧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洁化、绿化、美化建设。

  第十九条 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质量安全监督制度。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维护公路建设秩序,加强对公路建设的程序和投资、质量、进度、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公路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

  公路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公路工程技术规范和合同约定开展工作,并对公路工程的质量、安全以及环境保护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路时,交通安全设施、超限超载检测站点、车辆检测技术监控等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的公路附属设施,以及与智慧交通有关的其他基础设施,应当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对高架公路和桥梁下部陆地空间同步采取绿化、防护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非施工车辆和人员不得进入封闭的公路施工区域和尚未开通的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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