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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公路条例 (5)

  第三十条 公路养护管理机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养护的公路桥梁、涵洞、隧道进行检查,使排水、通风、照明、监控、报警、消防、救援等设施保持完好状态,并建立健全公路桥梁、涵洞、隧道技术档案。对公路桥梁、涵洞、隧道的检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

  公路桥梁、涵洞经检测荷载等级达不到原标准的,应当设置明显的限载标志,并及时采取维修、加固、增加检查检测频次或者增设监测设施等有效措施。

  发现公路桥梁、涵洞、隧道严重损坏影响通行安全的,应当先行设置禁止通行和绕行标志,及时采取修复措施,并通报公安机关。

  第三十一条 因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致使公路受损时,公路养护管理机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受损公路的修复建设纳入应急养护工程,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交通。因严重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致使公路交通中断难以及时恢复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统一组织开展辖区范围内公路的抢修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路养护管理机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绿化规划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因地制宜地绿化、美化公路。禁止在公路两侧违规占用耕地建设绿化带。

  第三十三条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统筹城乡绿化、特色田园乡村、旅游乡村建设,实施农村公路路域环境综合治理,促进农村公路与生态环境自然和谐。

  第三十四条 推行农村公路县、乡、村三级路长制。各级路长根据职责负责相应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按照防治结合、全面养护、保障畅通的要求,坚持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日常养护与集中养护相结合,推进农村公路养护专业化、机械化、市场化。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公路养护工作。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和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以及公路附属设施依法实施管理和保护,并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三十六条 公路用地范围按照下列标准划定:

  (一)公路两侧有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的,其用地范围为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侧不少于一米的区域;

  (二)公路两侧无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的,其用地范围为公路路缘石或者坡脚线外侧不少于三米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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