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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公路条例 (6)

  村道的用地范围因客观原因不能符合前款规定标准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方案,报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七条 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村道不少于三米范围内为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新建、改建、扩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范围,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并向社会公告。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和必要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以外,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迁移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外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和妨碍安全视距。在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外设置的非公路标志垂直投影不得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

  第三十八条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利用公路桥梁进行带缆、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二)在公路桥梁桥孔内堆放物品、使用明火作业、搭建各类设施;

  (三)倾倒渣土、垃圾,焚烧物品;

  (四)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场晒粮、设置障碍、种植作物、放养牲畜;

  (五)采石、取土、采空、爆破作业;

  (六)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堵塞公路排水沟渠、填埋公路边沟;

  (七)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

  (八)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九)损坏、污染公路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其他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三十九条 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交道口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原则,并按照管理权限报经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批准。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开展平交道口安全治理,设置平交道口的标志、标线、隔离设施和照明设施,加强维护和管理。

  对交通流量大、事故多发易发的平交道口,设置交通信号灯、示警桩、减速装置等设施。

  第四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路竣工后五年内或者大修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公共利益等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征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规定予以修复、改建或者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交纳补偿费;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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