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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费型锂电池货物铁路运输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铁运输监〔2023〕26号


国家铁路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消费型锂电池货物铁路运输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铁路局集团公司,中铁集装箱公司,中铁特货公司,中铁快运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好满足消费型锂电池货物铁路运输需求,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根据《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等规章和标准规定,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进一步深化铁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扩大高品质、多样化的铁路产品和服务供给,以规范铁路运输条件、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强化铁路运输服务保障、统筹推进政策落实为抓手,指导消费型锂电池铁路运输工作,满足消费型锂电池铁路运输经济性、时效性、便利化需要,促进消费型锂电池物流运输降本增效,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畅通,更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
  二、明确消费型锂电池货物铁路运输规定
  (一)消费型锂电池货物范围。消费型锂电池货物是指主要用于手机、便携式电脑、数码相机、电动玩具、移动电源等消费类电子产品的锂金属电池(组)、锂离子电池(组)货物,属于第九类危险货物,在《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TB/T 30006-2022)中的铁危编号为91042、91043、91045、91046。
  (二)铁路运输规定。根据《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规章和标准,对于锂含量不大于1g(2g)的锂金属电池(组)、能量额定值不大于20Wh(100Wh)锂离子电池(组)等符合《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特殊规定78、79的消费型锂电池货物,通过铁路运输时不作为危险货物运输。
  铁路运输时,可由承托双方按照本指导意见及铁路货物运输有关规定办理;通过中欧班列等国际铁路联运时,还应当符合国际联运有关规定。
  属于《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特殊规定72所列范围的消费型锂电池(如安全性有缺陷、出现破损、回收或者处理的锂电池等),不应通过铁路运输。
  (三)锂电池生产企业规范。消费型锂离子电池的生产企业宜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和《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的要求。
  三、规范铁路运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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