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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费型锂电池货物铁路运输工作的指导意见(2)
  (四)加强产品安全性测试和铁路运输条件鉴定。托运消费型锂电池,应当进行产品安全性测试和铁路运输条件鉴定。
  产品安全性测试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依据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III部分 38.3 节的要求(以下简称 UN38.3 测试)进行,测试报告结论应当明确所检测的消费型锂电池是否符合UN38.3测试。
  铁路运输条件鉴定由具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CMA)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鉴定机构依据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有关规定进行,鉴定报告的结论应当明确:所鉴定的锂电池的铁危编号,是否符合《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特殊规定78、79,是否可不作为危险货物运输,锂离子电池生产企业是否符合《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要求。
  (五)加强货物包装检测。消费型锂电池的铁路运输包装应当符合《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包装》(TB/T 2687-2020)规定,满足基本技术要求和性能试验要求,能够通过跌落试验和堆码试验。铁路运输包装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六)加强托运管理。托运人提报运输需求时,应当如实申报货物品名,符合消费型锂电池铁路运输条件的,应当在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品名(铁危编号)符合特殊规定78、79,不作为危险货物运输”。托运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铁危编号91045)时,托运人应当保证电池的荷电状态(SOC)不超过电池额定容量的30%。
  托运前,托运人应当向铁路运输企业提交产品安全性测试报告、铁路运输条件鉴定报告、铁路运输包装检验报告、安全承诺和应急处置措施,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锂电池货物安全性负责。
  四、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
  (七)加强承运把关。铁路运输企业承运消费型锂电池时,应当加强运输相关从业人员培训,按照规定查验托运人身份及托运人提交的相关资料,按规定对承运的货物进行安全检查,不得承运未按规定接受安全检查的货物。
  (八)加强运输组织。装运消费型锂电池应当选用技术状态良好的车辆和集装箱,货物装载符合《铁路货物装载加固技术要求》(TB/T 30004-2021)相关规定,防止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移动、挤压、倾覆、倒塌或坠落等问题,确保货物运输安全。装卸消费型锂电池应当符合铁路货物装卸安全技术相关规定。装载消费型锂电池的铁路车辆禁止溜放。
  (九)加强应急管理。消费型锂电池铁路装卸和储存场所应当配备与货物性质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和安全防护用品。发生突发事件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会同托运人或收货人及时采取妥善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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