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关于消费型锂电池货物铁路运输工作的指导意见(5)
  g)每个包装件总重不应超过30kg,电池组安装在设备上或与设备包装在一起的情况除外。
  h)在货运单据上注明“品名(铁危编号),符合特殊规定79,不作为危险货物运输”。
  满足本条特殊规定时不需再满足特殊规定1。
  72.不应运输下列锂电池:安全性有缺陷的锂电池;出现破损、会造成潜在受热、火灾或短路的锂电池(如,由于安全原因而被制造商召回的锂电池);废锂电池和为回收或处理目的运输的锂电池。
中央和国家部委网站铁路企业相关网站中央国家机关举报网站对口支援与定点扶贫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