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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铁路局关于加强铁路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
国铁工程监规〔2023〕24 号

国家铁路局关于加强铁路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


  工程监理制度的实施,有力保障了大规模铁路建设的质量安全,有效推动了铁路工程建造水平提升。但在发展过程中,也逐渐暴露出监理人员专业素质不匹配、结构不合理,人员流动、更换频繁,监理企业现场管控能力下降,监理权威削弱等问题。为更好促进铁路工程监理作用发挥,调动铁路工程监理队伍的积极性,规范铁路工程监理行为,保障铁路工程优质安全,服务铁路建设高质量发展,现就加强铁路工程监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监理工作
  工程监理制是国家法定的基本建设制度。监理作为项目建设管理的延伸和补充,具有合法性、契约性、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铁路工程参建各方要高度重视监理工作,积极落实监理相关法规政策要求。建设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通过合同赋予工程监理相应职权,主动协调监理单位与相关参建方的关系,大力支持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依法按约、独立、公正开展监理工作。监理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严格履行监理职责,按程序及时签署有关工程文件和监理工作指令。施工单位及其他相关各方应加强与监理单位的沟通,积极支持、配合监理人员依法依规开展监理工作,严格执行监理工作指令。国家铁路局将持续加强铁路工程监管工作,研究调整施工监理费标准,推动铁路工程监理事业有序健康发展。
  二、规范工程监理承发包
  依法必须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应使用《标准监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设置的监理单位资质、业绩以及总监、副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主要监理人员)的资格条件应与招标项目相匹配,不得通过抬高资格条件等方式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对于地质复杂隧道、特殊结构桥梁、大型站房和四电工程,应结合施工标段设置监理标段。监理投标文件提报的监理费用应详细列明具体组成及单价,并与所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工作量、服务时间相匹配。委托监理合同不应设置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条款。鼓励具有监理资质的设计企业发挥专业优势,积极承揽监理业务。
  三、严格按合同开展监理工作
  监理工作与相关服务开展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标准、服务期限进行。因工程量增减、工期调整等引起的监理服务内容、费用、期限变化等事宜,应在委托监理合同中明确约定。增加验收标准以外的旁站监理、平行检验以及超出委托监理合同的事项,合同双方应协商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监理单位应在项目监理规划中列明拟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并严格按照批准后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实施旁站监理。平行检验所涉试验室设立等事宜应在投标文件承诺并在委托监理合同中约定。平行检验的试件采样、送检和检测点位选定等事项应由各监理单位独立完成。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可视情建立中心试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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