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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铁路局关于加强铁路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2)
  四、强化项目监理机构管控
  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管控制度,组织开展项目监理人员业务培训,督导检查、考核项目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的履职情况,统筹安排投标项目的拟进场监理人员。现场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人员调整应按合同约定提前报请建设单位批准,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换主要监理人员。监理单位在考核项目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时,应征询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意见。
  五、加强监理人员管理
  监理企业应重视并加强企业人才队伍建设,按照企业经营发展和监理项目需要,合理规划人才梯队,落实薪酬激励和人才培养制度,切实保障监理人员职称评定、职务晋升和社保、医保、公积金缴纳等权益。在铁路工程建设项目从业的主要监理人员,应与监理企业建立合法劳动关系,并及时办理有关执业注册手续。监理项目以劳务派遣方式使用其他监理人员的,被派遣人员数量不得超过监理项目人员总量的10%。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应及时将监理人员相关信息录入国家铁路局“铁路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并动态更新。铁路监管部门(包括地方铁路监管部门,下同)依法追究铁路工程质量安全责任时,原则上以“铁路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有关从业信息为准。
  六、提升监理信息化水平
  鼓励监理单位开发铁路工程监理信息化系统,实时记录、生成有关监理日志、监理月报、旁站监理记录、平行检验报告等监理资料,并加强与有关建设项目的信息化管理系统的数据对接共享。建设单位应结合项目信息化管理水平,合理确定监理资料的记录形式,鼓励以电子化方式记录监理日记、监理日志并限时录入建设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已实现内业资料信息化管理的单位(项目),符合《建设项目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档发〔2016〕11 号)规定要求的,可直接以电子文档方式收集、归档包括监理资料在内的工程资料。
  七、建立监理报告制度
  监理单位在履职中发现存在重大工程质量安全隐患,且施工单位不接受整改指令的,监理单位应形成专项报告及时向建设单位和铁路监管部门报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工程质量事故的,监理单位应第一时间向建设单位和铁路监管部门报告。铁路监管部门可结合辖区工程质量安全阶段形势需要,直接调阅有关监理单位编制的监理月报。铁路监管部门应及时处理监理报告的违法违规线索,对及时制止违法行为、消除工程质量安全隐患的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予以通报表扬。
  八、严肃查处监理违法违规行为
  铁路监管部门应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综合运用监督抽查、行政约谈、通报、行政处罚、失信记录公开等监管手段,加强对铁路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从业的监督。铁路监管部门依法对监理单位存在的串通投标、出借或挂靠资质、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转包或违法分包监理业务、未按规定上报有关情况等行为,监理人员存在的不具备执业资格、在两个以上项目或单位从业、弄虚作假出具监理文件等行为予以严肃查处。符合失信行为、“黑名单”管理的,一并认定记录公布。情节严重,按规定需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撤销注册的,应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时通报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涉及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按规定移交有关行业组织和单位处理。其他相关单位发现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应及时向铁路监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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