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相关事项的通知
金规〔2023〕9号
各监管局,机关各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
2023年11月1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本办法》)。为稳妥推进《资本办法》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权重法下损失准备相关要求
(一)对计入资本净额的损失准备设置2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应分别计算贷款损失准备和非信贷资产损失准备。
(二)对于贷款损失准备,最低要求为不良贷款余额100%对应的损失准备。
实际计提低于最低要求的部分为损失准备缺口,超过最低要求的部分为超额损失准备。缺口部分以负数表示,超额部分以正数表示。
(三)对于非信贷资产损失准备,最低要求第一年为非信贷不良资产余额50%对应的损失准备,第二年为75%,第三年起为100%。
实际计提低于上述最低要求的部分为损失准备缺口,超过最低要求但未达到非信贷不良资产余额100%的部分不可计入超额损失准备,超过非信贷不良资产余额100%的部分才能计入超额损失准备。缺口部分以负数表示,超额部分以正数表示。
(四)商业银行应将贷款损失准备和非信贷资产损失准备的缺口部分和超额部分进行加总,加总结果为负数应扣减核心一级资本,为正数可计入二级资本,但不得超过《资本办法》规定的上限。
(五)过渡期结束后,商业银行损失准备最低要求是指不良资产余额100%对应的损失准备。金融监管总局对损失准备最低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商业银行应充分评估并持续监测损失准备口径调整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
存在缺口的银行应制定达标规划,经董事会批准后,于2024年6月底前报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并认真执行,每半年报告达标进展。
二、信息披露相关要求
(一)商业银行应根据《资本办法》确定的所属档次、国内系统重要性以及上市情况,适用不同的信息披露要求。
(二)对第一档商业银行中的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设置5年的信息披露过渡期。过渡期内应至少披露《附件22: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内容和要求》第六部分“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披露概览”全套表格中的34张。过渡期结束后,原则上应披露全套70张表格。
第一档商业银行中的非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自《资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应披露《附件22: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内容和要求》第七部分“非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披露概览”全套8张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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