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相关事项的通知(4)
2.商业银行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对于控股保险公司的核心一级资本投资采用门槛扣除法还是对应扣除法?
答:根据《资本办法》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对于控股保险公司的核心一级资本投资,在计算并表资本充足率时采用门槛扣除法,在计算未并表资本充足率时采用对应扣除法。
3.根据《资本办法》第三十五条(九)的规定,商业银行应从核心一级资本中全额扣除“商业银行自身信用风险变化导致其负债公允价值变化带来的未实现损益”。该规定是否也同样适用于衍生品负债?具体处理方法是什么?
答:该规定同样适用于衍生品负债。商业银行应剔除由其自身信用风险变化导致的衍生品负债会计估值调整,不得与其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变化导致的会计估值调整进行抵消。由商业银行自身信用风险变化引起的衍生品负债会计估值增加的部分,应在核心一级资本中加回;会计估值减少的部分,应在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
4.《资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之间通过协议相互持有的各级资本工具应从相应监管资本中对应扣除。对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互持是否适用同样的处理方法?
答: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为虚增资本而通过协议相互持有的,或由金融监管总局认定为虚增资本相互持有的,适用对应扣除法。
二、信用风险
5.对于“内部评级法覆盖部分的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不低于商业银行内部估计值的1.06倍”的要求,《资本办法》实施后是否依然适用?
答:不再适用。根据《资本办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本监管配套政策文件的通知》(银监发〔2013〕33号)相应废止。
6.对于部分资产实施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应如何计算内部评级法覆盖部分和内部评级法未覆盖部分的超额损失准备?
答: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应按照金融监管总局的相关规定充足计提损失准备,内部评级法下的超额损失准备是指商业银行实际计提的损失准备(不包括对证券化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超过预期损失(不包括证券化资产的预期损失)的部分。商业银行部分资产实施内部评级法的,应根据内部评级法和权重法计算的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分割超额损失准备。
7.《资本办法》附件12规定,商业银行采用穿透法计量资产管理产品风险加权资产时,“商业银行所获取的基础资产信息能够被独立第三方确认。前款所称‘独立第三方’是指应独立于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的其他机构,如托管人、会计师事务所。特定情况下,可包括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特定情况”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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