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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乡村建设条例


(2023年4月28日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23年5月26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村庄规划与风貌提升

第三章 乡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章 农村住房建设

第五章 传统村落保护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乡村建设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乡村建设活动,包括乡村风貌提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住房建设、传统村落保护及其他相关建设活动。

第三条 乡村建设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政府引导,坚持村民主体地位,遵循因地制宜、体现特色、保护生态、节约资源的原则。

乡村建设应当坚持数量服从质量、进度服从实效,以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为重点,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避免重复建设,防范债务风险。

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建设作为乡村振兴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并将乡村建设实施情况作为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工作年度报告、监督检查的内容。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编制乡村建设年度任务清单,统筹推进乡村建设,并协调解决乡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乡村建设的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等工作。区、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建设的监督管理、指导、检查等工作。

农业农村、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交通运输、商务、生态环境、林业、水利、文化、旅游、园林、文物、卫生健康、城市管理、民政、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乡村建设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乡村建设工作,落实乡村建设管理工作人员,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村庄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乡村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日常管理,依法对负有公共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责任的单位进行指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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