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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乡村建设条例(2)

(三)负责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

(四)开展乡村建设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

(五)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鼓励、引导村民全程参与乡村建设,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村民会议可以将乡村公共基础设施维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人居环境治理、危险房屋解危治理、饮用水水源保护等内容纳入村规民约。

村民应当遵守村规民约,共建共享乡村建设成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乡村公共基础设施,维护乡村建设成果,有权对破坏乡村建设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对在乡村建设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褒扬。

第二章 村庄规划与风貌提升

第九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发展布局,按照尊重村民意愿、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保持乡村功能和地域特色、促进文化传承的原则,因地制宜安排村庄布局,分类推进村庄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编制村庄规划,优化乡村地区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优先保障村民居住、乡村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空间和产业用地需求,实现乡村建设与自然生态环境有机融合。编制村庄规划应当落实上位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尊重村民意见,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进行公示。

村庄规划是乡村地区依法核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开展建设等活动的依据。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庄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巡查。

第十条 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美丽宜居示范村、存在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群落的村庄和有一定规模新建、改建建筑的村庄应当编制村庄设计。村庄设计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乡村建设实际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报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村庄设计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听取村民意见。

村庄设计应当符合村庄规划和相关保护规划,尊重村庄原有格局,保持村庄风貌的整体性和地域特色,保护和利用本地自然资源、历史文脉,确保建筑高度、体量、材料、色彩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保护古建筑、古树名木、具有地域文化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强化村庄公共开放空间及重要空间节点设计内容。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山体、田园、溪流等因地制宜建设村庄小微公园和公共绿地,采取措施保护古树名木和具有本土特色的植物群落,组织、引导村民有序开展庭院和村庄绿化、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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