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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乡村建设条例(4)

第十九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乡村地区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根据区域位置、人口规模等因素,因地制宜采用集中处理、户用污水处理或者纳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的方式,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全覆盖。

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当结合村庄绿化、美化,与村庄环境相融合。

本市推广符合乡村实际、运行费用低、维护简便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和模式,推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产生的符合标准的尾水、污泥用于农田灌溉、乡村绿化等,实现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农村公共厕所和户内厕所改造,在污水管网覆盖的地区应当建设下水道式水冲厕所,在污水管网尚未覆盖的地区应当设置生态厕所;推进农村厕所改造与生活污水处理的有效衔接,实现农村厕所污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一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乡村地区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完善乡村地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体系,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引导村民分类投放。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同推进农村道路建设,实施路面硬化工程,配套建设排水管网或者沟渠,合理设置路灯,方便村民生产生活出行。通村道路、村内主干道应当按照相关规范设置交通标志。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特色、利用山水林田湖草资源,因地制宜建设乡村绿道,修复、保护古道,联结乡村主要历史文化遗存、传统村落等。

第二十三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现代特色农业发展状况,推进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推进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引导利用村庄内现有设施,建设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发展专业化农产品寄递服务,深化交通运输和邮政快递融合发展,提高乡村地区物流配送效率。

第二十四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城乡一体、全民覆盖、均衡发展、普惠共享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推进乡村教育、医疗卫生、养老托幼、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建设乡村文化礼堂、文化广场、农家书屋、乡村戏台、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和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场所等文化设施,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丰富乡村文化生活,传承优秀传统文化。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利用党群服务中心、邻里中心等公共空间,优化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因地制宜建设乡村应急避难场所、公共停车场所、全民健身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并加强乡村公共服务设施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和改造,达到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有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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