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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乡村建设条例(5)

第二十六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数字化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乡村广播电视、交通、电力、水利等传统基础设施的数字化改造,组织实施乡村信息基础设施提升工程,加快乡村新一代基站建设,提升乡村光纤网络和移动网络的质量和覆盖面,推动新一代网络与物联网技术融合应用。

第四章 农村住房建设

第二十七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村庄规划、村庄设计,科学选址,尽量利用村内原有宅基地、空闲地,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自然保护地或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内建设农村住房的,还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规划要求。

鼓励集中建设农村住房。禁止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第二十八条 农村住房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单列安排,专项保障农村住房建设用地。

第二十九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明确农村住房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层数和高度控制、附属用房等要求。区、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乡村特色和地域特点,明确农村住房的屋顶、立面、色彩等风貌管控要求。

区、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免费供村民使用,并免费提供适当修改服务。编制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应当征求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应当符合村庄规划、村庄设计和本地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要求,并根据本地实际及时更新。

建设低层农村住房,可以委托建筑工程设计单位或者符合国家、省规定的专业设计人员进行设计并出具施工图,也可以选用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中的设计图。

第三十条 建设低层农村住房,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具备相应技能的乡村建设工匠施工。

区、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免费组织开展乡村建设工匠教育培训,对培训考核合格的乡村建设工匠颁发培训证书,并定期公布取得培训证书的乡村建设工匠名录。

建筑施工企业、乡村建设工匠不得承接未取得宅基地用地批准文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没有农村住房设计图纸的农村住房施工。

第三十一条 建房村民应当与建筑施工企业或者乡村建设工匠订立施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农村住房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法律、法规对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鼓励建筑施工企业、乡村建设工匠投保农村住房质量保险,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承担农村住房质量保修责任。建筑施工企业、乡村建设工匠投保农村住房质量保险的,可以不约定农房质量保修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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