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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乡村建设条例(7)

第三十九条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采取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村住房,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宿、文化体验、电子商务等乡村产业。

第五章 传统村落保护

第四十条 本市保护并合理利用、传承发展传统村落。传统村落保护按照真实性、完整性、延续性的保护要求,强化对村庄环境、格局风貌、传统建筑、传统文化等关键要素的整体保护与活化利用。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传统村落调查,将具有重要文化价值的村落申报国家或者省级传统村落,或者按照规定列入市级传统村落名录。市级传统村落申报、认定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列入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保护标志,并按照规定建立保护档案。

第四十一条 传统村落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经区、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技术审查。

第四十二条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确定保护对象及其保护措施,划定保护范围,明确传统要素资源利用方式,提出传承发展传统生产生活、改善人居环境的措施。

第四十三条 传统村落保护应当尊重村民的生活习惯和生产方式,鼓励原住村民原址居住,合理控制商业开发程度,延续村落原有形态、生活方式。

鼓励传统村落的住房建设采用乡土材料和传统工艺。

第四十四条 传统村落的古民居、古祠堂、古牌坊、古井、古桥等历史文化遗存应当予以保护,禁止侵占、损毁。修缮历史文化遗存应当保持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鼓励利用历史文化遗存开设村史馆、村博物馆、名人馆等;法律、法规对文物、历史建筑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乡村建设资金投入,将乡村建设工作作为政府支出的重点领域。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规定统筹使用相关资金推进乡村建设。

符合条件的公益性乡村建设项目,可以申请地方政府债券支持。

第四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银行、保险机构在依法合规前提下为乡村建设提供定制融资、保险产品和服务。

本市完善涉农主体的融资增信机制,支持和推动乡村建设信贷担保机构降低担保门槛、扩大担保覆盖面,发挥乡村建设信贷担保体系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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