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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乡村建设条例(8)

本市支持农业保险发展,扩大乡村建设相关政策性保险的品种和范围。

第四十七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规范开展城乡建设用地指标增减挂钩,保障乡村建设工程项目的合理用地需求。

区、县(市)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土地综合整治,整体推进农用地整理和建设用地整理,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用于支持乡村建设。

第四十八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支持熟悉乡村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村庄设计和项目建设,统筹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管护人才互通共享,鼓励支持企业、科研机构等开展乡村建设领域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组织实施新乡贤带富工程。

第四十九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数字医疗、数字养老、数字文化、数字教育等乡村公共服务体系,实现政务服务网上办理,促进乡村公共服务数字化普及。

乡村公共服务应当保留必要的线下服务渠道,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选择传统服务方式的权利。

第五十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统筹建设乡村建设数字化应用场景,为乡村建设提供服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利用数字化手段,构建乡村地区饮用水、生活污水、垃圾分类、地质灾害防治、森林消防、农村住房建设及使用安全监管体系,实现数据资源多跨协同,提升农村人居环境、农村住房、灾害防治等领域数字化管理和综合应用水平。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破坏村庄公共绿地或者损毁花木的,由区、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占用农村公路以外的农村道路、公共场所堆放物品的,由区、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建设低层农村住房,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者不具备相应技能的乡村建设工匠施工的,由区、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在乡村建设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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