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023年2月22日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3年3月31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市场环境
第三章政务服务
第四章创新创业支持
第五章监管执法
第六章法治保障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世界一流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体制机制创新,构建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营商环境制度体系,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统筹推进营商环境改革,制定完善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解决影响营商环境的重点、难点问题。
市和区、县(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推进和指导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组织开展营商环境考核评估和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城乡建设、人力社保、商务、经济和信息化、投资促进、税务、司法行政、科技、金融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公安、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公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亲清政商交往行为准则,增强主动服务意识,依法履职,勤勉尽责。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常态化的与市场主体沟通联系机制,鼓励市场主体建言献策、反映实情,及时听取和回应市场主体意见诉求,依法帮助其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对市场主体反映的普遍性、共性问题,有关单位应当根据职责纳入优化营商环境改革范围。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营商环境建设咨询委员会,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提供决策咨询。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措施。改革措施涉及调整实施本市现行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创设的制度规定的,依法经有权机关授权后可以开展先行先试。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的单位和个人,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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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