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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11)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五十九条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等,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六十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服务平台集中公布、及时更新涉及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各类政策措施,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宣传解读。

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应当保持连续性和相对稳定性。因形势变化或者公共利益需要调整的,应当设置不少于三十天的适应期,为市场主体预留必要的适应调整时间。

第六十一条 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合同,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职能调整、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约定义务。确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予以补偿。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诚信的管理、监督、评价体系,完善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和企业合法权益补偿救济机制。

第六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保证金,应当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目录清单之外的前述种类收费和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保证保险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专项整治,完善整治涉企乱收费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并加大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清理力度,通过加强预算管理、严格责任追究等措施,建立防范和治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涉企收费目录清单执行、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实、拖欠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账款清理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十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优化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资源配置,为市场主体提供专业化、高水平的公共法律服务。

第六十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和解、调解、公证、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相互协调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保障相关工作经费,加强纠纷解决能力建设,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纠纷解决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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