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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12)

本市建立公益性调解与市场化调解并行的调解机制,鼓励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专业调解组织在商事纠纷多发领域充分发挥调解作用;推进行业协会、商会“共享法庭”建设,发挥行业调解组织和专业审判力量在预防和化解商事纠纷中的作用。

本市建设一站式涉外商事纠纷解决平台,支持涉外商事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发展,为市场主体解决涉外商事纠纷提供服务。

第六十五条 市场主体在办理设立、变更、备案等登记注册业务或者申报年报时,其登记的住所默认为市场主体承诺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市场主体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另行填报企业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并承诺对填报内容真实性以及送达地址可以及时有效接收法律文书负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六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常态化的企业破产工作联动机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中的信息共享、信用修复、财产处置、职工安置、风险防范等重大事项。

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税务、公安等部门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破产企业财产解封及处置协调机制,依法优化破产企业的不动产处置程序;健全企业破产工作联动数字化机制,便利破产管理人通过线上方式查询破产企业财产相关信息。

对于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破产企业,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调整信用限制和惩戒措施。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及执行完毕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因重整排除市场主体参与招投标、融资等市场行为的资格,不得限制其享受有关审批和公共服务中的便利措施,不得影响其参与评先、评优活动。

第六十七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质询、询问或者代表视察等方式,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建立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员制度,邀请企业经营者、专家学者、行业协会商会代表等担任监督员,对营商环境进行社会监督。

鼓励新闻媒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和典型案件予以报道。报道应当真实、客观。

第六十八条 本市依托12345市民服务热线、政务服务平台、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渠道受理有关营商环境的咨询和投诉、举报。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答复投诉人、举报人,并为其保密。

第六十九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加强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褒扬,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损害营商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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