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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改革需要、承接条件和先行先试授权等情况,依法赋予或者调整有关单位管理权限。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杭州片区等应当发挥引领示范作用,率先依法加大改革力度,为本市优化营商环境探索有益经验。

第七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营商环境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的宣传,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优化营商环境建设,营造重商亲商利商安商的氛围。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法定义务,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

第八条 本市加强与长三角区域等国内城市的交流合作,促进资源要素有序自由流动,推动政务服务标准协调统一、政务服务事项跨区通办和电子证照互通互认等事项实现区域协同。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九条 本市实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外商投资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本市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及时发现、清理或者建议废除市场准入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

第十条 市场主体登记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优化市场主体注册登记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依法实行形式审查;

(二)允许将同一地址登记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三)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领域外,市场主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可以依法申请在其营业执照上加载新设立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不再单独申请营业执照。

依法探索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在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登记等环节赋予市场主体充分自主权,构建自主申报和信用承诺相结合的登记体系。

第十一条 本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涉及市场主体的经营许可事项以统一清单进行管理。对部分高频办事行业实施准入准营“一件事”联办,实行营业执照和许可证件集成办理、同步发放。

本市实施“一证多址”改革,对部分高频办理的经营许可事项,允许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在一定区域内开设经营项目相同的分支机构时,就其符合许可条件作出承诺后,依法免于再次办理相关许可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为市场主体市内跨区域迁移、经营提供便利,不得设置障碍;简化市场主体市内跨区域迁移程序,合并办理市场主体迁移调档与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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