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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3)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迁移服务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区、县(市)层面难以协调解决的市场主体跨区域迁移事项。

第十三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保障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

第十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健全重大政策措施会审、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受理回应、政策措施抽查等机制,营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执法监督力度,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十五条 商务、海关、口岸管理、交通运输、税务等部门应当加强协作,优化口岸业务办理流程,依法精简进出口环节审批事项和有关单证,推动完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功能,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

本市实行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口岸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定期更新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并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公开。各收费主体不得在目录以外收取费用。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商务、海关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口岸收费监督管理协作机制,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第十六条 本市实行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管理制度。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应当依法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公共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服务、监管等功能,依法公开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信息,实行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推动招投标数字证书跨区域兼容互认,推广远程异地评标,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并平等参与交易活动。

第十七条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提高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信贷规模和比重,优化金融服务流程,降低市场主体的综合融资成本,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金融支持。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的合作,建立健全金融综合服务机制,依托金融综合服务平台推动金融产品供需对接、信用信息共享、授信流程优化。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和完善为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等提供融资担保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立健全资本补充机制和风险补偿机制。

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结合本行政区域个体工商户发展情况制定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为个体工商户发展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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