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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4)

第十九条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网络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公开服务范围、标准、收费、流程、完成时限等信息,精简报装流程,压减办理时限,提升服务质量,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违法拒绝或者中断服务。

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网络的投资界面应当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费用。

支持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网络等公用企事业单位整合服务资源,开展业务协作,推行公用基础设施接入联合服务。对市政接入工程涉及的建设工程规划、绿化、涉路施工等许可事项,实行在线办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电、气、热、网络等供应可靠性、安全性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本市培育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依法规范和监督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

支持行业协会、商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服务。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搭建各类产业对接交流平台,举办具有影响力的行业活动,开展招商引资、人才引进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开展中介服务活动,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示营业执照、机构资质证书,公布服务项目、服务流程、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等事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属于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管理的,不得高于核定标准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应当按照明示或者双方约定的价格收费。鼓励市场中介机构根据中介服务内容,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提高服务便利性。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促进中介服务机构创新发展机制,制定适应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特点的政策措施。鼓励有关中介服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中介服务行业组织开展中介服务标准化建设,引导中介服务机构优化工作流程、合理压缩工作时限,规范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高效、便利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畅通退出渠道,降低退出成本。

本市实施市场主体注销便利化改革,实行“照章联办、照银联办、证照联办、破产联办、税务预检”的注销机制。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允许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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