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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5)

第二十三条 本市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应急援助救济机制。发生突发事件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突发事件应对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采取的应对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对因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纾困帮扶措施。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统筹推进各领域政务应用系统的集约建设、互通联动、协同联动,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数字技术,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

第二十五条 市和区、县(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统一标准和规定,组织编制本级公共数据目录,依托公共数据平台建立统一的数据共享通道。有关单位应当深化数据共享应用,可以通过共享获取数据的,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重复提供。

第二十六条 本市建立健全市、区县(市)、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体系,推动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根据需要在产业园区设立一站式企业服务窗口。

政务服务体系应当标准化、规范化,实行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全市同一办理标准,线上线下同一服务标准。

本市建立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制度,除场地限制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各类政务服务事项一般应当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纳入统一的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办理,实现“一网通办”。

政务服务中心与政务服务平台应当全面对接融合。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政务服务办理渠道,有关部门不得限定办理渠道。

提供政务服务过程中,有关单位应当运用评价机制,通过好差评反馈、过错整改、复核监督等方式提升市场主体满意率。

第二十七条 本市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应当设置综合窗口,健全一次性告知、首问责任、限时办结、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等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市编制电子证照目录清单,按照标准制发的电子证照与实体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政府服务和市政公用服务中的依据和凭证。有关单位应当依托公共数据平台完善电子证照的签发、互通互认、异议处理、反馈纠错等管理制度。

本市推进电子印章在政务服务等领域的应用,鼓励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依法使用电子印章。

第二十九条 除按照规定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事项外,本市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登记、许可机关应当公布职责范围内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目录,制作承诺书格式文本,明确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其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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