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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6)

第三十条 本市实行开办企业全业务“一网通办”,整合设立登记、公章刻制、发票申领、社保医保登记、银行开户、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等开办事项,提供一站式集成服务。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人力社保、税务、海关等部门可以依法共享企业年度报告有关信息,企业只需填报一次年度报告,无需再向多个部门重复报送,实现涉及事项年度报告的“多报合一”。

第三十二条 本市推进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按照规定开展有关评估和现状普查,形成评估结果和普查意见清单,在订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一并交付用地单位。

第三十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项目性质、规模等因素,分类精简投资审批程序,规范技术审查事项,建立项目前期策划制定机制,加强项目决策与用地、规划等建设条件的协同,并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并联办理、限时办理。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投资项目跟踪服务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投资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规模、类型、位置等因素,公布工程建设项目的风险划分标准和等级,制定分类管理制度。

本市建立施工图分类审查制度,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图纸数字化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市执行统一的测绘测量技术标准,分阶段整合规划、土地、房产、交通、绿化、人防等测绘测量事项,实现同一阶段“一次委托、成果共享”,避免对同一标的物重复测绘测量。

第三十六条 对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口受理”建设单位申请,会同有关部门限时开展联合验收,实现“统一收件、内部流转、联合审批、限时办结,自动出件”。

探索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核实创新做法,开展以工业项目为主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改革。

第三十七条 税务部门应当在信息安全前提下实施税费事项两级集中处理制,探索涉税事项全市通办和税种综合申报机制,以信息化手段进行纳税提醒和风险提示,按照规定探索发票和凭证全面数字化,推行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数字化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服务,免费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和现场自助查询服务;与公用企事业单位加强协作,实现水、电、气、网业务与不动产登记联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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