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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7)

申请通过网络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经申请人同意,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依法采集和使用申请人在政务服务平台、市统一公共数据平台内身份信息和人像认证等身份验证结果作为身份证明,可以依法使用申请人电子签名、申报确认等行为记录作为登记意愿证明。

第三十九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全面落实国家、省和市减税降费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保障减税降费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

本市有关惠企政策依托统一的数字化平台实行集中发布、“一网兑付”和兑付事前精准推送机制。通过信息共享、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优惠政策免予申报、直接享受;确需企业提出申请的优惠政策,应当简化申报手续。

第四章 创新创业支持

第四十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创新创业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统筹安排各类支持创新创业的资金,降低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成本。

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创新创业,广泛宣传促进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支持举办创新创业大赛、技能竞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宣传活动,培育弘扬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营造鼓励创新、支持创业、褒扬成功、宽容失败的氛围。

第四十一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大学生创业园、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园等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在场所用地、基础设施建设、公共管理服务等方面按照规定提供税费减免等优惠条件,降低市场主体初创成本,提高孵化成功率。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科技创新平台向社会开放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推进资源共享。

本市培育技术市场和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为市场主体开展成果转化活动提供便利。

第四十二条 本市营造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环境,保障中小微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支持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政府采购、金融支持、科技创新、人才引进等方面制定扶持政策,并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本市发挥政府引导基金作用,引导和支持投资机构投资初创期科技型、创新型中小微企业。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品牌建设激励机制,引导中小微企业建立健全品牌培育管理体系,支持中小微企业培育自主品牌。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对中小微企业申请注册商标、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申报“中华老字号”等给予指导,建立健全品牌保护机制,增强中小微企业品牌的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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