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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8)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大型企业与中小微企业加强创新链、产业链、供应链、数据链等方面合作,支持培育企业融通创新平台和基地,促进企业融通发展。

第四十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制定分层分类的扶持政策。

支持市场主体加大研发投入,开展核心技术攻关。推进应用场景建设和开放,加强新技术、新产品应用示范,加大对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示范应用的支持。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市场主体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通过合作开发、委托研发、技术入股、共建新型研发机构、科技创新平台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产学研合作方式,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活动。

第四十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产业引导政策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产业平台和园区的招商计划、产业目录和土地供应情况等应当依法公开。

第四十五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在编制年度工业用地出让计划时,应当明确创新型产业用地的出让计划,保障创新型产业的用地需求。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产业发展定位和资源禀赋,布局建设不同功能定位的小微企业园,统筹安排小微企业园的建设用地以及园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综合产业政策、产业发展趋势、企业用地需求等,依法采用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产业用地并合理确定土地使用年限。

第四十六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积极探索数据交易相关制度,鼓励和支持开展数字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培育和发展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引导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构建数字经济的生态系统。

第四十七条 公共数据开放遵循依法、规范、公平、优质、便民的原则。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本市公共数据开放子目录范围内,制定年度公共数据开放重点清单,优先开放与民生紧密相关、社会迫切需要、行业增值潜力显著和产业战略意义重大的公共数据。鼓励使用公共数据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咨询服务、产品开发、数据加工等活动。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产业政策引导、社会资本引入、应用模式创新、强化合作交流等方式,引导市场主体开放自有数据资源。鼓励大型国企、大型研究机构、互联网平台企业等将具有公共属性的数据依法向社会开放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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