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杭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9)

第四十八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完善一站式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供给机制,指导和帮助市场主体规范内部知识产权管理,提升市场主体创造、运用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能力建设,推进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衔接,健全跨区域执法协作,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维权援助机制。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境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体系,健全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提升境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水平。

本市支持金融机构设立知识产权融资专业机构,鼓励金融机构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产证券化、保险等金融服务。建立健全政府引导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综合运用担保、风险补偿等方式降低信贷风险。

第四十九条 人力社保部门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用工指导、政策咨询、劳动关系协调等服务,支持市场主体采用灵活用工机制;加强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完善劳动者失业保障和就业服务机制,畅通劳动者维权渠道,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人力社保部门应当统筹推进人才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善人才培养、引进、激励、服务保障机制,设立人才服务专线,统筹人才需求,整合服务资源,打造一站式人才综合服务平台。

本市实施目录认定、授权认定、专才认定与行业评判、市场评价、社会评议相结合的“三定三评”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模式,充分尊重、保障和发挥各类用人主体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和激励等方面的自主权。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为各类高层次人才提供医疗、社会保险、住房、子女教育等方面的支持,优化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许可审批流程,为外籍高层次人才出入境、停居留提供便利。

本市在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风险可控的领域,探索建立国际职业资格证书认可清单制度。

第五章 监管执法

第五十一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记录市场主体在注册登记、资质审核、行政许可和日常监管中的信用情况,实现信用信息全程可查询、可追溯。

本市推行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对不同信用状况的市场主体,在法定权限内采取差异化管理措施。在日常监管中,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市场主体,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失信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强现场监督检查。

本市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明确失信信息修复的条件、程序、方式等,为失信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信用修复服务。

总共13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