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2022年12月20日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3年3月31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湿地资源管理
第三章 湿地保护、利用与修复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宜居城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利用、修复以及相关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周边景观控制区的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等活动,依照《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执行。
第三条 湿地保护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发挥湿地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生态功能。
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建立政府主导和社会共同参与的湿地保护机制,按照规定将湿地保护管理经费和湿地生态保护补偿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负责,通过建立湿地保护统筹协调机制,研究、决定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做好湿地保护工作,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制止非法侵占、破坏湿地的行为。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资源和湿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湿地生态修复等工作;市和县(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规划的编制。
发展和改革、教育、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乡建设、城市绿化、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湿地保护、利用、修复等工作。
第六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率、湿地生态状况等保护成效指标纳入高质量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综合绩效评价体系,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林长、河长履职工作内容。
第七条 市和区、县(市)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设立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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