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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湿地保护条例(2)

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由湿地保护相关部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湿地保护、利用、修复等活动提供咨询意见。

第八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普及湿地科学知识和湿地保护法律法规,推动湿地历史文化研究,建立湿地保护志愿者制度,组织公众通过志愿服务等方式积极参与湿地保护活动,提高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

每年二月二日世界湿地日所在周为本市湿地保护宣传周。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并有权劝阻、举报、控告破坏湿地的行为。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湿地保护活动。

第二章 湿地资源管理



第十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林业、水行政、生态环境、城乡建设、城市绿化、农业农村等部门定期开展湿地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对本市湿地类型、分布、面积、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利用情况进行调查,建立湿地资源信息数据库,发布相关信息,实现数据共享。

第十一条 市和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等部门,依据本级国土空间规划和上一级湿地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规划,经同级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县(市)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体现本地区特色,明确湿地保护的目标任务、总体布局、保护修复重点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确定各区、县(市)湿地面积管控目标,保持湿地面积稳定,提升湿地生态功能。

第十三条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对湿地实施分级管理和名录制度。

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

本市一般湿地根据生态区位、面积、功能的重要程度,分为市级湿地、县级湿地和其他湿地。具体划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的名录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需要将湿地列入市级湿地名录的,由湿地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发布。

市林业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湿地保护规划,在征求湿地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意见后,提出需要列入的市级湿地名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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