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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10)

第四十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特色文化资源的搜集、整理、研究、展示和传播,保护和传承民间风俗、民间艺术、传统技艺等,阐释相关历史故事、文化价值和精神内涵,推进历史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发挥历史文化遗产的社会教育作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编制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的;

(二)因保护不力,导致已经列入保护名录的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被列入濒危名单的;

(三)在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列入濒危名单后未按期完成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四)未按照规定设立预保护标志或者开展日常巡查的;

(五)违反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历史风貌区保护范围内进行的建设活动不符合保护规划要求,造成传统格局、历史风貌被破坏的,由名城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八条 保护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保护责任,致使历史建筑被列入濒危名单或者对历史建筑造成破坏性影响的,由名城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履行保护责任、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标志的,由名城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未将实施方案报名城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区、县(市)名城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损坏传统风貌建筑主要外部风貌、特色构件的,由名城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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