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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11)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损坏预保护对象,造成破坏性影响的,由名城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预保护对象损毁、灭失等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施工单位未及时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并向建设单位报告或者建设单位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名城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采取保护措施或者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损毁、灭失等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施行前根据《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公布的市、县(市)历史文化街区,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相关规定确定并公布为历史风貌区。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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