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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5)

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报送批准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公示草案,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前,应当征求市名城保护、规划和自然资源、建设等部门意见。

第二十一条 市名城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市)名城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编制历史建筑保护图则,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区、县(市)名城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的要求编制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导则。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导则应当明确历史建筑保护类别、重点保护部位、保护要求以及合理利用要求。

第二十二条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等保护范围,按照下列规定划出,依法报请有权机关批准:

(一)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风貌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应当包括该区域内传统格局、历史风貌较为完整和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集中成片的地区,在核心保护范围之外划出建设控制地带;

(二)历史建筑的核心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本体和必要的安全距离,在核心保护范围周边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

(三)保护范围应当边界清楚,四至范围明确,便于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编制或者修改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以及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明确强制性内容:

(一)杭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保护范围、保护对象和“三面云山一面城”等传统格局、自然环境及重要管控要求,其中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城区和其他需要保护、控制的区域;

(二)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保护范围、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和传统格局、景观风貌及建筑高度、体量、风格、色彩等重要管控要求;

(三)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应当包括保护范围和重要管控要求。

第二十四条 编制或者修改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应当根据历史文化保护需要,与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以及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相衔接,并符合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可以和村庄规划合并编制,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可以和详细规划合并编制。

第二十五条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风貌区实施成片修缮、改善或者整治工程前,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实施主体和具体措施,推动保护规划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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